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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琳律师,刑法学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六年以来一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2022年被评选为山东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同年被评为德州市优秀女律师。陈律师理论功底深厚,有多篇刑法学论文... 详细>>
律师姓名:陈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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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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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一直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由于专注,所以更加精益求精。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当做一个课题进行研究。这种钻研和精益求精的态度,确实可以使当事人在最大限度内收益。最近刚刚做完一个强奸的案子,确切的说是一个轮奸的案子,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刚接手时就知道是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从未想过自首的情节,后来会见时知道是公安机关给嫌疑人打电话,嫌疑人告知了其所在地点,公安机关来抓获,查阅并认真研究了几个关于自首的解释,发现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有一句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我所办理案件中并非案发现场,从中国知网上找了所有关于现场候捕型的论文,发现对“现场”的理解的确存在争议,一种理解是将其理解为案发现场,另一种理解是将其做扩大理解,不仅指案发现场,还应当包括得知公安要来对其抓获时的现场。我又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关于候捕型自首的判决,其中有一个印象深刻,就是嫌疑人在医院就医时得知公安要来抓获,就等在原地,抓获时无任何抗拒行为,法院认定自首。将论文和案例提交法庭,最终得以认定自首。被告人的刑期有大幅度降低。通过本案的成功也让我再一次深刻认识到,律师办案与学习研究是不可分离的。一名刑辩律师是否负责,是否专业,是否精益求精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一名刑辩律师要想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研究案卷和钻研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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