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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琳律师,刑法学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六年以来一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2022年被评选为山东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同年被评为德州市优秀女律师。陈律师理论功底深厚,有多篇刑法学论文... 详细>>
律师姓名:陈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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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利用某石化公司对外销售燃油存在价格差异的信息,将大量不需要发票的散户购油资金收集到自己掌控的一些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通过他人联系介绍,层层汇入广东、福建、浙江、天津等地公司银行账户,该石化公司向购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由购油散户以购油公司的名义拉走,王某等人从中赚取一定利润。经查实,王某等人通过这种交易操作模式,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近200分,金额共203333706元,税额三千余万元。
辩护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且本案中石化公司和购油公司及购油散户之间是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
检察院根据2018【226】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再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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