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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琳律师,刑法学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六年以来一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2022年被评选为山东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同年被评为德州市优秀女律师。陈律师理论功底深厚,有多篇刑法学论文... 详细>>
律师姓名:陈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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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刑法修正案(十)》的内容,修正案十是2017年11月4日生效。纵观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十是规范罪名最为单一,条款最为简略的一次,从一到十,随着我国历次修正案的出台,我国的刑事法网逐渐严密,量刑也更趋合理。本次修正案是专门针对侮辱国歌的危害行为所做的规定,国旗、国徽国歌都是我国的标志性象征,侮辱国歌的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次将这一行为入刑,更好地衔接了国歌法与刑法,是我国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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