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83412320
陈琳琳律师,刑法学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六年以来一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2022年被评选为山东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同年被评为德州市优秀女律师。陈律师理论功底深厚,有多篇刑法学论文... 详细>>
律师姓名:陈琳琳律师
电话号码:0534-2187148
手机号码:13583412320
邮箱地址:dzxycll@163.com
执业证号:13714200921432157
执业律所: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德城区德兴中大道852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仇某,男,16岁。因涉嫌侮辱妇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仇某被逮捕后,向县公安局提出聘请本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某的要求,公安局予以批准。但不允许邱某与犯罪嫌疑人仇某见面,认为如果他们会见,将不利于侦查工作的进行。
[评析]据我国《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案仇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所以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本案仇某已明确提出聘请邱某,县公安局应及时向邱某所在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0534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